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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制礼明分

  在理论上进一步实现和完成儒家经济伦理的制度化,这是荀子对于儒家经济伦理思想发展的重大贡献。

  无论孔子还是孟子都十分强调以伦理治国,以致于在他们看来良好的道德教化甚至可以完全代替法律等强制性治国手段。例如孔子曾对季康子说,“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 他认为“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 并声称他为政便可以实现“无讼”而使法律强制完全成为多余。孟子则认为以同情心便能包治天下,他说,“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 与孔孟之儒相反,商鞅、韩非等法家则忽视甚至根本否认道德教化的作用而把法治视为治国不二之法门。商鞅强调,“有明主忠臣产于今世,而能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 他甚至认为以礼义道德治国则国“必削”、“必贫”:“诗、书、礼、乐、善、修、仁、廉、辩、慧,国有十者,上无使守战。国以十者治,敌至必削,不至必贫。” 韩非反对儒家把礼义道德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而主张以“法”为人之言行之准则,他说,“一民之轨,莫如法。”“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 他认为“夫慕仁义而弱乱者,三晋也;不慕而治强者,秦也。” 并断言“卑主危国者之必以仁义智能也。” 可见在他看来儒家的伦理治国乃是亡国之道了。

  显而易见,商韩与孔孟之间的这种“法治”与“德治”之争,都是各执一端的偏颇之言。事实上,道德教化和法律强制作为国家统治的内聚力与外控力同样都是不可缺少的,而且只有把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建立并巩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及其经济制度。荀子的重大贡献就在于完成了这种理论综合,从而把“德治”同“法治”结合了起来。荀子认为,“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 可见二者不可或缺、不可偏废。在荀子看来,“礼”如果不能制度化、法典化,贫富贵贱之等差便不能真正得以保障;同时,制法如果离开了礼,也便失去了依据,他强调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 因此应该“起礼义、制法度”,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在经济伦理思想方面,荀子继承了孔子关于在等级制前提下既承认人们谋得财富的道德合理性又强调对其求利行为给以道德之限定的基本思想原则,继承了孟子关于发展小农经济和地主经济的思想主张,也吸收了法家关于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等思想主张,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一整套建立健全一种超宗法关系的新型等级名分制度的学说。荀子的经济伦理思想以“礼”为核心,其主要理论贡献在于强调了儒家经济伦理规范的制度化。

  荀子是首先从分析人的欲望来展开他的理论的。他承认,人的物质欲望是人们生来就具有的,他说:“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 据此,他断言,“夫好利而欲得者,此人之情性也。” 把“好利欲得”说成是人的本性,固然不见得妥当,然而荀子在这里强调了这样一个普遍的道理:人一生下来,便开始具有并且向社会提出了自己的物质需求,为了满足这些物质需求即为了生存,人们便不能不去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或通过别的途径去为自己谋求物质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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