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烈山:应该多一些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是个颇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按理说,政府相关的部门也不少,什么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它们的行政职责之一就是监督各类企业和经营行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经营服务,否则就是不作为甚至渎职。可事实上,各种假冒伪劣泛滥,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和知识产权的行为依然屡见不鲜。
所谓“职业打假人”,就成了把打假当生意做的人的专用名称。比如,王海,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就以专事购假索取双倍赔偿而闻名全国。在有关争议中,我是毫不犹豫支持王海的。我希望中国民间多些王海,让制假售假者陷身“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防不胜防,从而得不偿失而敛手。
可是,十多年后,制假售假者日渐猖獗,以致国人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而惶惶不安;为此也提高了食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赔偿标准,即消费者发现购了伪劣产品可以索取十倍售价的赔偿。然而据《新快报》9月13日报道,广州市一位审判长刘冬梅法官说,”针对职业打假人及其诉讼,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全国各地法院支持与否在判决上尚未完全统一,广州市本地的法官们对此也‘很纠结’。”
刘法官明确地说,对“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支持,商家痛恨,行政主管部门态度模糊”(包括法官们“很纠结”)。看来,广大消费者与我的心态差不多,不管白猫黑猫能捉耗子就是好猫,就支持。“商家痛恨”可以理解,制售假冒伪劣的商家要是不痛恨与他们作对的人,那倒是怪事。行政主管部门何以态度模糊呢?他们自己没有管好市场,要公然站出来反对民间打假,岂不是伸出脑袋接砖头找拍?
广州的法官们之所以对职业打假人“很纠结”,是因为从社会效果看,他们承认这样的现实:广州每年的消费权益官司,“大部分”是由职业打假人发起,一般的消费者遭遇侵权时,又做不到诉讼维权,这种情况下,对职业打假人“如果完全不支持的话,对整个市场是一个不利导向”;而从行为动机看,“职业打假人的目的,不在于退货,而在于两倍、十倍赔偿。”刘冬梅说:“不能否认其打击违法经营的客观作用,但他们的行为有点‘以暴制暴’,该行为说不上是一种很诚信的目的。”
在我看来,如果抠字眼,“以暴制暴”未见得就是坏事。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警察等)就是靠强制力(说到底是暴力)维持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它要制伏的就是那些敢于用暴力侵犯国际法和国内法所保障的秩序的集团和个人。人们反对的是“以暴易暴”,比如没有制度进步的改朝换代,“一将功成万骨枯”,不值得付出社会代价。又比如,今天报道一家讨债公司老板被判七宗罪,他就是“以暴易暴”:受委托找“老赖”去讨债似无不可,但他用非法关拘债主的方式逼追,那就是私设公堂侵犯人权,与黑社会组织的行径差不多了。
为什么要抠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呢?这种道德洁癖不禁使人想起,以前我们有个“投机倒把”罪。经商当然想赚钱,当然要“投机”,所谓“投机倒把”罪,实际上就是反对市场经济。众所周知,后来我们有了股票证券市场,那些不把钱存国家银行而拿到股市的人,不都是想投机吗?动机大大地不纯呢!再如,前不久,公安机关悬赏通辑杀人狂魔周克华,那不是告诉全国人民,提供线索可以是为了巨额奖金而不一定要是为社会除害吗?
我们是动机与效果统一论者,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只要对打击犯罪有利,对净化社会秩序有利,对广大消费者有利,我看没有什么可“纠结”的。支持“职业打假人”放手打假,只到他们无假可打而“失业”岂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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