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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修改,重典治乱更要治官

  食品安全大于天,频频爆出的食品安全丑闻不断考验着公众的承受力。据《新京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了解,《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4年立法计划。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召开研讨会,征集各方意见。按照立法计划,《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力争今年年底完成。

  2009年刚刚颁行的中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已然面临修改,且可能是大修,或应视为对食品安全领域严峻局面的立法应对。但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当前食品安全的乱象纷陈,其产生原因并不仅仅是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监管的无序、无效,以及对监管不力的问责同样不力,均为必须要直面的食品安全困厄所在。

  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食品安全事件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大多即意味着危害已然造成,甚至有可能损失已相当惨重,对个案的查处与严惩其所起的作用,除了惩罚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多的在于对潜在违法犯罪行为的警戒。而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则主要指向如何确保食品安全不出问题,构筑食品安全完整、无懈可击的监管防御链条。

  在食品安全成为案件之前,政府职能部门的有效监管扮演着尤其重要的角色。而食品安全丑闻频出的现状,监管不力乃至溃败,甚至是监管部门不惜与违法企业合谋的情况,不能不说亦是极为致命的症结所在。需要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高压态势,用法律甚至是刑法阻吓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更需要通过对部门监管责任的严厉法律追究,来实现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惩戒。而后者,恰恰是常被疏忽的那一部分。

  反观现行《食品安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法律追究形式多为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层面的问责。更进一步看,在现实中的个案追究,对监管部门的严重渎职行为,查处与问责还存在问责随关注冷却而不了了之的现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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