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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主要少数民族的婚姻

  壮族

  与汉族以及其他民族通婚的现象较为普遍。解放前多由父母包办,少数人自由恋爱。解放后,大都实行自由恋爱。自由恋爱的方式有抛绣球、打木槽、赶歌圩、对歌等。抛绣球活动至今在都安、巴马一带仍盛行。打木槽是先由青年女子以木棍来打槽,击出各种不同的声音,几个女子击木槽数棍后就唱山歌,许多男青年也拿着木棍到木槽边来共同敲击,每敲一下,大家又唱山歌,表达男女之间的欢乐情趣和爱慕之情。对歌也是壮族青年男女的一种恋爱择偶的活动方式,通过对歌来披露心声,互相了解,建立感情。但“依歌择偶”不是一次完成,而是在"歌圩"初交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交往发展感情,才定终身。

  瑶族

  一般不与他族通婚。瑶族男女青年婚前有恋爱自由,一般先后由青年男女通过节日唱歌或其他途径建立感情,征得父母同意后结婚。男子上门入赘的习俗比较普遍。没有男孩的家庭,常招婿上门,有的家庭虽有男孩也要招婿上门,有的瑶族地区,甚至把男子全部“外嫁”,而把女儿留在家里招婿上门。直到现在,瑶族地区招婿上门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上门女婿受到社会尊重,女儿有财产继承权,“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比较淡薄。舅权在部分瑶族地区表现比较突出。有些地方有姑舅表婚的习俗,姑母之女必须嫁给舅父之子,只有舅父无子,或舅父家不要才能嫁给别人但聘礼要由舅父收领。瑶族婚礼一般办得比较简朴,送亲迎娶时,新娘一般走路或骑马到男家,全寨男女都来唱歌祝贺。第二天回门住一天,第三天即开始劳动,建立家庭。姑爷上门,除有媒人及两个陪郎伴送外,不用带什么东西,只一个人上女家去,第二天回门之后即住女家。离婚比较严格。寡妇再嫁不受歧视。弟兄长大成婚后即分家,父母一般由幼子赡养。

  苗族、侗族

  男女青年婚前都有比较自由的恋爱活动,通过“走寨”、“走坡”等形式社交,但也必须托煤说亲,征得父母同意才能结婚。过去妇女妇女婚后那种“不落夫家”的习俗,解放后大都有了改变。上门入赘的情况比较普遍。

  侗族同宗不能结婚,流行姑舅表婚,禁止姨表婚,重舅权。苗族则实行同宗不婚、姨表兄妹不婚,不同民族不婚,过去有“苗不沾客(汉)”之说。解放后,民族团结增强,各民族通婚的情况已日益增多。过去在湘桂、黔边境地区的部分侗族山寨,还保留有古代的“抢亲”婚俗。“抢亲”的方式各地不一,基本上都是男女双方自愿的,在迎娶的当晚,故意将新娘藏起来,男方则半夜来设法将新娘“抢”走,抬上花轿,吹吹打打凯旋而归。解放后新婚俗得到了发扬,侗族、苗族大都婚事简办,一般夫妻恩爱,家庭和睦。侗族还有私奔的习俗,当一对恋人遭到任何一方父母反对时,两人便逃往他处,建立小家庭。经几月或几年,托亲友向反对的家长说情,反对者见“木已成舟”,也只得承认,于是青年夫妻便回到老家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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