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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坑古时婚俗

  万历十年董氏族谱《谱例》申明:“生殁葬娶,四者均重。而葬娶二者,尤所当重者也。”丧葬,事涉墓祭、祠祭,又与流坑人津津乐道的风水术、何杨神崇拜有密切关系。“娶”即活人之婚姻,实际上包括娶进外姓女子与本族女子出嫁两方面。涉及到本族血统是否“纯正”,其他姓氏人员借故渗入,甚至引起日后族产的纠纷等等。作为一个历史悠久内聚力非常强的大族,自然不能不予以十分的重视。如《谱例》所称:“婚姻一节,吾宗素严。”在明清至民国时期,都有相当的约束力。当今流坑村民的基本通婚圈,在某种意义上说仍是一种历史的延续,尽管有许多实质内容已经明显不同。

  一、禁与“小姓”通婚及“黜族”

  万历族谱的有关规约中,对禁止与“小姓”通婚事,有明确条文。作为族人的行事准则之一,《董氏大宗祠祠规》“崇礼教”条首称:

  先世以礼立教,冠婚祭葬,皆有旧章。行之虽不能尽者,然吾家传人习,颇有条理。唯婚礼一节,宗法独严。不肖子孙,贪利忍耻,将男女约婚小姓,辱身以辱祖宗多矣。除已往不究外,自今以后,合照本祠所开乡中世姓,与凡清白守礼之家,贫富各自为婚。敢于开列之外,乖 乱成法,照旧规罚银拾两,仍追谱黜族。

  作为谱载之文,既是修谱时的具体操作问题,又是对确已违反族规者施行惩罚的落实。万历十年《董氏族谱凡例》有言在先:

  系世家大族及门户清白者,方与成婚。妇则谱载娶某处某氏,女载适某处某氏,或并书某翁与婿者,生其贤也。间有贪财结亲娶小姓者,图载本夫“因娶某处某姓女为妻,黜族。”有子者书“侧室”,无子者削不书。以女配小姓者,尤为辱先,本父母黜族,系伯叔兄主婚者亦不载,各终身不许入祠。

  还规定:“以后有犯者黜族。外男仍议罚,女追财礼入祠。本宗作媒者,一并论罚。”

  可见“黜族”是惩罚的重要的手段之一,且有所株连。另外还有经济惩罚,作为配套措施,甚是严厉。哪些是不可与之通婚的“小姓”,谱无明载。但万历谱的“图传”中,确实有一批因此而受罚或“黜族”的实例,详加对照,可以看出大致轮廓:

  流坑文肇公房淳派子孙中,二十二世有:

  “致定:万质子,行辉九。娶芜头火佃人之女为妾。”

  “应麟:(万举?)子,行宰十。娶芜头小姓周贵一女为妾。”

  二十三世子孙有:

  “钦成:国棋子,行链五。娶黄家谟小姓 。”

  “君器:兆伸子。娶小姓温坑张人之女为妾。”

  “子辅:灏五位子,行新十一。苟婚枫林我们的奴女,公罚除妾。”

  二十四世子孙有:

  “纪诚:谦二位子,行达九。苟婚宜黄黄奴女,罚降妾。”

  同谱载牛田渊派二十二世子孙中,也有同例:

  “汝成:娶小姓烧源李隆妾,终身不许入祠。”

  “德洪:文杰子,行遂三。娶港口小姓杨人之女,降妾”。

  谱有章法,微言大义。既然违反族规娶女子,虽为妻室,但也不予承认,皆贬称“妾”,以示鄙夷。由此可以大致断定,严禁娶进的是“火佃”之女,即作为董氏家族佃户的女子。在万历谱中,火佃又以“仆佃”称之,见《祠规》第十四条:

  禁仆佃:主仆良贱,分义昭然,岂容僭越!迩来风会潜移,为主者,或倚之为牙爪,任其凌轹亲族;为仆佃者,或听奸人鼓煽,敢于负租抗主,将为尾大不掉,终致首足倒持,非礼义之族所宜有也。整形宗仆佃颇多,各宜以礼禁谕,令其安分乐业为当。……其有强奴悍仆,恣为跋扈,其主所不能制者,许首呈到祠,公同处治。

  在董氏乡绅看来,佃既为“奴”为“仆”,即是低贱之民,与之有婚姻关系,就是良贱不分,是仆佃僭越的一种表现,当然难以容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董君器者,就是董燧本房(胤昂房)的侄儿。而董纪诚,则是嘉靖年间为黄山讼案奋勇向前的“庠士(董)润”的嫡曾孙,系乡绅之后,这就更不可掉以轻心了。修撰万历族谱时,正是其二十二至二十四世子孙少壮时期,其家族一再此规条,且严惩违规者,有明显的儆戒用意。婚俗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周边一些小姓佃仆经济地位的变化,同时也折射了当时风行整个南方地区的“佃变”、“奴变”运动。现实的财产关系与社会生活秩序的不合理性,受到了强有力的冲击,代表族权的乡绅们,实际上已在关注一个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了。

  然而,更可玩味的是,以上违规诸例,只有董汝成一人,是明文规定“终身不许入祠”。究其原因,更主要的似乎还在于娶的小姓女子是已婚者或是寡居者再嫁,或是有夫者弃离,都是明显违反传统伦理的,当为二罪并罚,特别严厉。其余诸人,在谱文记载中,还主要表现在名份的降低上。哪怕是初婚,也不被认作元配结发之妻,只是贱“妾”而已。似乎又为这些男子日后再“明媒正娶”,留出了松动的余地。但他们是否有此举动和最后结局如何,皆因时隔久远而不知其详了。

  直到民国年间,在以下三方面违反族规者,是必定“黜族”的:

  (1)与本村住祠堂中的外姓佃(奴)仆结婚;

  (2)本村同姓男女通婚,尤其是不能与本姓的孝妇结婚;

  (3)未履行请媒、送贴等正规手续而自行婚配者不予承认,且行黜族。民国年间,曾有一位董姓男子,在湖坪当私塾先生,违此条而遭惩罚,子孙皆未能上谱。迫于无奈,改姓罗姓,以求一个名份上的归宿。

  本村同姓不婚之俗,近年已经有所变化。只要不在五服之内,董姓男女通婚者已不乏见。族老虽有不悦,但也无法阻拦。作为一种双方可以接受的变通之法,是在日后生了子女要上谱时,母亲改随外祖母姓(因为老一辈完全没有娶本姓女子事)。这样至少从谱上看,仍然是董氏男子娶了外姓的女子,不违祖规。

  二、流坑人的通婚圈

  从前引《祠规》条文可知,至少在万历初期,董氏宗族是开列了“乡中世姓”名单的。可惜,具体的内容现在已无从得知了。

  我们只好以万历族谱“图”、“传”所载人物的婚配情况,作一些具体的统计。

  万历谱记载的人物,下限未超过第二十四世。从其婚姻记载看,规律大致有二。一是世代越早,婚配关系越缺载,这也是许多家族谱牒通见的情况,因为年代久远,许多祖先的情况已经湮没无知了。在流坑,元代以后祖先情况逐渐详细。二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乡绅及其家人,婚配关系记得详细,既有姓氏,又有地点。不仅有本人的婚配,还有子女的嫁娶,有的还有儿女亲家的身份和名姓。而一般的族众,只记“配(某姓)”二字,占了多数。这就体现了乡村中阶段与阶层的区别了,由此也看得出董燧等一批文化精英主持修谱的微言大义:凡士凡绅,其婚配即齐民之表率,自然也属“乡中世姓”之类了。所以他们的婚配情况,既有代表性,又有特殊的时代特征与社会意义。

  一至五世祖先中,共有22位男性记载了配偶的姓氏,居前三位的是曾、张、罗、分别为13人、4人、3人。另2人分别是邓与胡。曾姓特多,接近60%,给人强烈映象。然而,何处之曾?何时之张?一无所记。

  六至十世,皆在宋代。三、四世祖上形成的“四大派”、“九小派”,此间继、绝分明,分迁大致稳定。在流坑村未动的,主要是三世祖文晃公房之后,与三世祖文肇公之后的淳派一枝,共两大高度枝。这两大房枝六至十世祖中,记有婚配姓氏的共49人次(含少数“继室”),居前六位的姓氏是:

  曾:11人,占22.44%;张7人,占14.28%;杨:5人,占10.2%;

  陈、刘、阙三姓,皆3人,各占6.12%。

  另外,艾、黄、熊、游四姓名有2人,袁、李、萧、江、王、吴、谢、丁、文各1人。

  十一至十五世,大致为南宋后期至明初之祖先,有婚配姓氏的记载一下子大为增加,总计出现了315人次,另外,从此以后,婚配关系的等级层次也记载得日益分明,除表示“正娶”、“元配”意义的“配”之外,还有“继”、”再继”、“再室”、“侧室”、“副室”、“妾”等术语,含义明确。一些男子的实际多妻制及其形成的多种社会原因,都日益丰富的呈现出来。居前九位的姓氏统计如表1:

  居前九位的11个姓氏,合计正为总数的三分之二。董氏传统的通婚姓氏,由此已可见基本轮廓了。

  随后,就是要确定这些姻亲的空间位置。十六至二十世图、传,提供了更为详细的分析资料。这五代人,基本生活于明代前、中期。而文肇公房淳派第十八世“胤”字辈上,是进一步分化出小房的重要阶段,蕃衍的人口又多,他们的婚姻状况,可视为该时期流坑人的代表。我们排列了出现10次以上的姓氏21个,并按出现时间的先后,编制成下表。找到一批姻亲的具体地点,是最大收获:

  必须说明的是,上表中出现婚配地点,只有东源吴氏1人是十七世之例,其余的都是十八至二十世这三代人的情况,时限更为集中,更利于说明问题。再就是,在表中出现的任何一个姓氏,有具体地名的仍是少数。但是正如前文所言,婚配地点的注明,有一个身份等级的标准在起作用,这些人是表率,也是代表。在同一个婚配姓氏的人中,注明了地名与未注明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密切关系。唯有如此认识问题,我们才能把乡绅历来标榜的联姻“姓望”,“望族”,放到集时间、空间与社会诸因素而成的“通婚圈”中,加以分析与考察而如果与同一个地点的不同姓氏通婚非常普遍,那么就更应考虑其市场圈、祭祀圈等多种致因的重叠了。一部流坑人的婚姻史,就活了起来。

  有几个婚配姓氏的具体状况,是应当特别提到的。

  曾氏最为多见的板桥,又称“桥西”,实际上与流坑村属同一地片,紧密相连。人民公社时期,与流坑同一个大队。但在南宋,这里出了乾道五年(1169)进士曾丰。曾丰的著述《缘督集》一直存世未湮,且被收入《四库全书》集部。曾丰又在此为真德秀(西山)讲过学,板桥一直有“西山书院”旧址存留。所以在宋元时期,板桥曾氏实是毫不比董氏逊色的著名“宦族”。因而,董氏一至十世多与之通婚的曾氏,当有相当数量居于板桥。只到明后期至清代,“罗山曾”与“望仙曾”逐渐增加,居于“板桥曾”之前了。尤其是“罗山曾”,谱载也是北 宋迁来开基,是千人以上的庄。

  黄氏六个分布地点中,除“杏塘”一处在永丰藤田乡境内,其余五处,显然是同一宗族的不同分枝而已。其中,四处在县境中部的潭港乡范围内,大致是:巴塘为黄氏最早定居处,元末明初,分别迁潭港和枥源(元),和属牛田乡的员陂。到嘉靖二年(1523),潭港黄氏一枝又迁到员陂附近的官庄。从这几处的位置看,多是董氏经牛田去乐安县城的必经之处。陈氏女子嫁来最多的东坑(旧又称“东川”),也属这种情况。

  王氏分布,有一个重心由坊(芳、方)塘向湖坪(平)转移的变化,值得注意。在十八世人中仅见娶坊(芳、方)塘女子的记载。坊塘在流坑以西的湖坪乡,至今不足百户。村子不大,但谱载是宋末由吉水王氏一此开基。到董氏淳派十几世孙复文(1433-1465),娶湖坪王氏,是第一个有明确记载者。此例一开,遂有翕然而起之势,十九至二十世人的男娶女嫁,多人涉及湖坪 。而且,马上出现了非常体现伦理教化水准的节烈事例。万历谱载,十九世孙南畲,有女名官贞,“适湖平王太昌。年二十,夫卒。殓讫,人室自缢以殉。御史杨贡传其事,详《贞节表》”湖坪王氏,谱载也称系宋代中期由吉水王氏迁来开基。数百年间,形成乐安县人口第一多的强宗大族,历代官宦不断,而且以很强的武装力量著称。故从人口、宦历、声望几个方面比较,湖坪王和流坑董都是显居一二的比肩大族。董燧的母亲就是湖坪王氏,也是很能说明问题的例证之一。从明中期以来,至少有五百年以上世婚的历史。从经济联系上看,董氏重木业经营而缺粮,食用的大米很大一部分靠人从湖坪挑来。而流坑人向西,到永丰县内重要的中心集镇藤田,又一定要经过湖坪。这样一些避不开的往来。对于其婚配关系的形成与稳定,都是有积极作用的。

  与招携谭、邓二姓的婚姻,则显示了董氏向南部山区发展的脉络。招携已靠近赣南地区的宁都县,是乐安县南部山区的商货集散中心。明代中期以前,一直有巡检司驻扎,足见仍有边远地区加强镇守的意义。流坑董氏文肇公房滋派一枝,是在明代天顺、成化(1457-1487)年间才迁招携,逐渐形成当地“宦族”的,说明当时这一带的人口不多,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流坑的山产与树木资源,主要在流坑至招携之间,以及招携以南更高的深山区内,经济往来容易带来新的婚配关系。据谱载,招携谭氏的历史也可追溯到宋代。明中后期的情况,似乎是董氏嫁女儿给招携谭、邓二姓的,比从那里娶来的女子还要多。

  除了上述常见姓氏外,还有其余的一些姓氏,堪称“稀姓”。从姓氏数量上看,这些稀见姓比常见姓还要多;钽从其人数上说,则是零散而稀少,所以几乎没有具体的地点记载。稀见姓中,会发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即有相当一批,是有身份、地位的董姓男子的“侧室”、“副室”和“妾”。仅文肇公房淳派十七至二十世中,至少有以下13个姓是这种情况:薛、陆、杜、崔、叶、皮、封、魏、盛、沈、倪、钱、田13姓。1姓仅1人,可见其稀。其中有一批显然是外省人,注明了的,有十九世董极(古南)“侧室”,为“仪真叶”,江苏人。二十世(董极子)敬业“副室”,为“涪州钱”,四川人。敬业官“千户”,军职,当是外任时所纳之妾。另外,如薛、陆、杜、崔、封诸姓,都是乐安甚至江西的稀见姓,极可能是这些董氏男子仕履所至或经商途中,带回的外省女子。由此,我们又联想到万历谱禁婚的“小姓”问题。如果说,对一些有身份地位的乡绅、商人的实际多妻现象,董氏家族采用了“配”、“继”与“副”、“侧”、“妾”等含义明确的名份术语,以规范这些女子在现实生活中的不同地位;那末,禁婚的“小姓”,则是由历史悠久的奴婢制度,和明清时期的“佃仆”法律地位所规定。既反映了由产权为基础的阶级压迫,又表现出土著大姓“宦族”对后来迁居的少数小姓的歧视,而且后者在“文化”上的差异更加被看重。所以,董氏家族对违禁的本族的男子,主要采取了名份上降格的办法:即使是第一次娶妻,也只能是“妾”,是即为“降”。这样做,实际上还留下一个松动的活口:如果这些男子日后有了出息,有了钱财,还是可以按照常规,再明媒正娶地娶“妻”的。

  以上,主要是明代万历十年以前流坑董氏的通婚的概况。清代情况,我们以道光十九年(1839)修胤明公房谱和同治四年(1865)修坦然公房谱为据,作了至三十二世的婚配统计,直接有效时段约300年左右。其后的清末与民国情况,以及其他房枝之婚配范围,当都由此得到一个基本说明。详如表3。

  与表2对照可知,一以贯之的老姻亲是绝大多数,少数的增加主要在两处:一是与县城中的某些姓氏通婚增多了,如胡、乐、元、等姓,皆属乐安县的著姓。二是水南丁氏后来居上。水南丁氏亦系莲河丁氏分枝,谱载于明初洪武二年(1369)迁水南,处牛田河口,地位重要,有一批显宦和富商。董氏诸房谱中,还常见有董氏男子入赘水南丁氏或寓居水南的记载。董氏文肇公房渊派一枝,迁牛田建村,即与水南丁氏隔江相望。在过去,即有矛盾冲突,又有割不断的往来。

  至此,我们以当代的行政区划为准,将流坑董氏的通婚圈作一大致的划定:

  牛田乡(本乡)内:板桥、场田、羊家岭、南岸(安)、莲(连)河、员陂、官庄、水南、麻溪(坑)、峡圳。

  (向北)潭港乡内:潭港、枥源、巴塘、东坑、琴元。

  (向东北)石陂乡内:罗山。再加上乐安县城、西坑。

  (向东)南村乡内:前(钱)团、稠溪、张坑。

  (向东南)望仙乡内:望仙。

  (向南)湖坪乡和招携乡内:湖坪(平)、坊(芳、方)塘、善和、张坊;招携、车头。

  (向西南)万崇乡和罗陂乡内:池头、坪背;罗陂、峡元(源)。

  流坑村所在的牛田乡,正西即与永丰县毗邻。董氏跨县境的婚姻关系,主要来自永丰县。有根可查的,有属今藤田乡的秋江、田心、藤田、温坊、小岭、曾坊、洋坊、白泥(银)塘、杏塘等村。有属今瑶田乡的梅溪(坑)、祖庄、湖西、三湾、大和团等村。有属今陶唐乡的谢坊。还有更西的石马乡层山村,水浆乡大白沙村,沙溪乡沙溪村、严坑村,龙冈乡的江头陂坑等。以上这些乡村都在永丰的东、南部,乐安与之以山为界,旧有旱路可以通达,商贸关系十分密切。再向北,则有经牛田河入恩江的水路交通线,由此路而结成的婚配关系则有七都乡的牛山、松江、洋洲等,一直到临近永丰县城的佐龙乡水南背村。流坑虽然在南宋初年即划归乐安县,但其交通线路,方言、文化心态则始终与永丰县保持密切关系,上述婚配关系显示的倾向,更有力的强化了这一点。

  此外,向东与崇仁县的通婚,偶可见之。有竹溪、下排等地的陈氏与曾氏等,都在崇仁县西南,与元代名儒吴澄的老家咸口村颇近。

  三、婚仪概况

  旧时董氏讲究完整的婚仪,如媒约之言不可少,男女双方须交换庚帖,合八字,开礼单,义聘礼等。从万历谱所载族规看,礼数不可缺,但也反对大事铺张和索要财礼过度,并认为这才是尊崇礼教的表现。规约称:

  行聘之时,有只受金环纸书,不较聘仪者为上。其次捌两、拾两、又次拾伍陆两,多至二十两而止。段匹茶果随宜。及成亲时,资装丰约,折俎厚薄,亦只随宜,乃为中道。吾董既不责备于人,谅四方亲戚亦不责备于我,庶几乎尚义之风兴也。

  又告诫曰:

  有行聘而索礼太多,毕姻而责望太过,稍不如意,二家成隙,迁怒礼夫,情疏义绝。诚为恶俗,班上议拟定罚。

  操办婚娶大事,自古即有奢侈排场和提倡俭约的不同做法,董氏做这样的规定,是应予肯定的。

  娶亲必择吉日。但彩礼与花桥,则在头一天吹吹打打先到女家。第二日一早,抬上新娘与嫁妆到男家堂前。由牵娘二人搀扶,引一对新人拜堂,俗称“拜花烛”。首拜天地,二拜祖宗,三拜父母,然后夫妻对拜。拜毕,引夫妇入洞房。在房内,要同吃“孝顺汤”(即鸡汤)和“同心汤”(蛋汤),以示敬孝老人,夫妻和睦。

  娶亲婚宴,一般要办三天。娶亲头一日,称“暖房酒”,特色即在新房之内摆一桌,专邀十岁左右的男孩坐席,当取早生贵子之意。结婚之日为正席,亲朋好友,必须个个请到。当日贵宾满座,美味佳肴,十分热闹。第三天的酒席称陪席,范围就只限于至亲之间了。

  新婚之夜,“闹”洞房是不可免的。俗有“新婚三日无大小”之说,三天之内,不分长幼可以戏弄新娘。到第三天,新娘穿上做饭围裙,进厨房炒豆子,炒芝麻,由此表示开始当主妇了,俗称“进厨房”。

  婚事办成后,男方家里还要备好衣料与红包、肉、蛋、糕点等,答谢媒人。

  口碑所传,直到民国年间,文肇公房淳派胤明一枝,为本房男子的童养媳“圆房”时,有一特别习俗。即在“圆房”头一夜,童养媳必须由牵娘引入其十七世祖良辅公的“守斋祠”内,绞脸开面。另外,穿上一双祖传的红鞋过一夜。次日大早,花轿到祠堂前,接媳妇正式拜堂。这双红鞋,颇有来历,据传是其十二世祖婆遗物。十二世祖士明被称为“明斋公”,中年丧妻,长住女儿家。后女儿极力促成其再娶,连生数子,引为美谈。祖婆穿的这双红鞋,遂被视为多子多孙的吉祥物。查道光修《胤明房谱》十二世士明小传,果然有一段甚为吻合的史载:“儒士士明,讳伟,号明斋,行十八。中年失偶无嗣,垂老娶裴。连诞五子,迄今派衍数千家,皆得裴氏以开麟角之祥也。”称胤明房后来“派衍数千家,不免夸张。但裴氏老祖婆连生五子,使本“无嗣”的士明不仅未绝香烟,而且蕃衍出若干房枝,后代很多,在传统社会中就是立了大功了,所谓“母以子贵”。所以尽管是“继室”,但她的遗物,仍可像神物一样保存在祠堂内,并祈求它继续为后人带来兴旺的人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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