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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不合格标准细则(公务员体检不合格标准)

公务员体检不合格标准细则,公务员体检不合格标准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体检不合格将不能被录用。

2、 但是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

3、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4、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5、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6、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

7、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8、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9、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10、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11、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12、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13、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14、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15、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16、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17、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18、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19、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20、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21、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22、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23、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24、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25、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26、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27、扩展资料: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28、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29、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30、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

31、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32、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33、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34、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35、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36、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

37、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38、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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