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1)民法与商法都是私法范畴中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两者构成大陆法系私法的基本部分。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民商事法律行为的调整需要民法与商法的密切配合。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任何个人和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最终都是由民法的主体制度来完成。商法上的主体制度是民事主体特殊类型的特殊制度设计。如公司制度是民法中法人制度的一种最典型形式,合伙企业制度是民法中合伙制度的典型或高级形态。
(3)商法中的物权制度是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的,而商法中的债权制度作为市场交易活动的特殊规定也必须是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前提的。如票据制度中票据权利的设定、转移、保证、付款等都是债权制度的具体化,还有保险合同是民法中典型的格式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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