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保补缴政策(北京市社保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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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补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5、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6、扩展资料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社保补缴所需的材料:1.《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两份。
7、补缴2011年7月(含)以后超过近三个月的需持相关材料先到社保中心业务核查科进行核查,凭签章后的该表办理补缴。
8、所需材料为:①申请补缴人员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②补缴期间相应工资收入明细复印件;③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④《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结果(另附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系统的申请补缴人员个人查询密码);⑤《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三份)。
9、2.《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两份。
10、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两份。
11、4.补缴2011年7月以前或跨此期间社会保险的需同时提供经由朝阳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的《朝阳区补缴养老保险审核表》及《补缴通知书》。
12、5.企业版子系统(五险合一)软件生成个人补缴信息报盘文件。
13、社保基数是指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14、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般则是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15、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16、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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