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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补缴基数和比例。
2、 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人员,均以补缴时前三年(即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为基数,单位人员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公式:单位年补缴费为(18300+21525+25828)÷3×60%×20%=2626元, 个人年补缴费为1050元〕。
3、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述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4、 补缴总额为月补缴费用乘以实际补缴月数。
5、单位和个人补缴部分应一次性全部缴清,不再征收滞纳金和利息。
6、单位和个人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
7、 (二)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前三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为基数,按8%的规模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8、今后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9、 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起始时间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 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和缴费年限认定,执行以下规定。
10、 (一)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2年1月起补缴;1992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的,可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11、 (二)原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即从城镇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正式录用为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月起补缴。
12、 (三)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它用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13、 (四)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的,从1998年7月起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
14、但一次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
15、 上述后三类人员的缴费年限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16、 四、补缴工作流程 办理补缴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需补缴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招工录用手续、劳动合同、职工原始档案等)认真审查,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填制《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附后)。
17、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批准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相关事宜。
18、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手续可从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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