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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口头传唤(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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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3、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5、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6、【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7、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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