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改革(行政区划体制的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
行政区划改革,行政区划体制的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一)乡级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涉及两个乡镇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双方政府、人大必须同意;乡改镇、乡镇政府驻地迁移以及乡镇更名的,当地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必须同意。
2、然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对调整事项进行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县级政府名义向市(州)人民政府上报调整请示。
3、2、市(州)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本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
4、若同意,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人民政府。
5、3、省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省民政厅审核,省民政厅提出具体意见。
6、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民政厅代省政府下达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
7、4、市(州)人民政府接到批复文件后,按行政管理程序逐级办理落实区划调整事项。
8、(二)县级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同一地级单位内涉及两个县级单位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双方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事先应充分达成一致意见。
9、然后,双方政府分别向市(州)人民政府上报请示。
10、县改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县级政区命名、更名等,当地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必须同意,然后由县级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上报请示。
11、2、市(州)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本级民政部门审核,令其提出具体意见。
12、若同意,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人民政府(地级单位之间的区划调整,由双方政府分别拿出同意的意见上报省政府)。
13、3、省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省民政厅审核,令其提出具体意见。
14、若同意,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报国务院。
15、4、若国务院同意调整,则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民政部下达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
16、5、省人民政府接到国家批复文件后,按行政管理程序逐级办理落实区划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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