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培训(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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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
2、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如下: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
3、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
4、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5、扩展资料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情况;(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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