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文尼亚商务习俗
斯洛文尼亚是前南斯拉夫联邦经济最发达的共和国。
【居民生活习惯】斯洛文尼亚人民勤奋能吃苦,踏实肯干,精打细算,家庭观念强;在与人的交往中彬彬有礼,不善言辞。斯洛文尼亚人消费欲并不很强,但对葡萄酒情有独钟,历史悠久的酿酒传统形成了斯洛文尼亚的"酒文化"。
【对外经贸关系】对外贸易在斯国民经济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外贸总额接近国内生产总值,1995年斯外贸额甚至超过了国内生产总值。1999年外贸总额为185亿美元,其中出口85亿美元,进口100亿美元,逆差15亿美元。
斯对外贸易集中在邻国和西方发达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出口和进口额均占其进出口总额的70%以上,其中欧盟占相当比重,其最大贸易伙伴依次为:德国、意大利、法国和奥地利。
主要出口产品为:电力机械和电器、运输工具、化工产品、纺织口、木制品、医药品、食品、黑色冶金、纸张和纸浆。
主要进口产品为:运输工具(主要为小汽车)、电力机械和电器、机械设备、化工制品、石油和天然气、农产品、金属加工品等。
斯加入了"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组织"(CEFTA),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保加利亚、马其顿、波罗的海三国和以色列已经签订或正在商签自由贸易协定。斯同欧盟签订了联系国协定,除部分橡胶、旧轮胎、皮革及人造革服装及附件、木板及胶合板、鞋、钢管、铜、铝、锌、铜线材、电机、发电机、拖车和半拖车、家具及部件外,斯工业品可自由向欧盟出口,免除进口关税,到2000年,欧盟对从斯进口的所有工业产品均取消进口关税。
【对外经贸管理体制】斯洛文尼亚按市场经济原则对原外贸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外贸进行管理。斯负责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政府部门是"经济关系和发展部"(Ministry of Economic Relations and Development)。此外,以下几个政府部门也参与外贸政策的制订和执行:农业和林业部参与农业方面进口政策的工作(进口税、进口数量限制);财政部参与海关法、关税法、信贷政策和外债政策的工作; "斯洛文尼亚银行"(Bank of Slovenia)负责"托拉尔"汇率、信贷方面政策的执行监督和控制。
另一个重要的机构是"斯洛文尼亚经济联合会"(Chamber of Economy of Slovenia)即:斯洛文尼亚商会,也称"经联",是独立的专业商会组织,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实行强制会员制,所有在斯注册的企业,不管其规模和所有制性质,都必须加入经联。斯经联共有13个地区分会和25个行业分会。其主要任务是:在同政府就制订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谈判中代表经济界的利益;促进对外经贸合作;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在同工会谈判中代表雇主的利益;开展对企业职工培训活动。在促进对外经贸合作方面,经联可组织国内经贸团组出访,接待国外经贸团组的来访,为国内外客商提供咨询,组织国内企业出展等。在国内经济生活中,经联对政府制订贸易政策有一定的影响力,参与政府确定进出口配额的数量,负责进出口配额商品的配额招标和分配工作,其行业分会(按商品分类)不但协调会员企业的外贸业务,而且也协调内贸,对外贸易的仲裁机构设在经联。
斯洛文尼亚进出口商品分为自由进出口、受配额管理和受许可证管理三类,绝大部分商品为自由进出口商品。
【海关制度及税率】斯洛文尼亚海关使用《国际商品统一编号》规则对商品实行编号。
斯海关法接近欧盟的海关法规。 海关关税从0%~25%不等,平均关税为10%。另外,斯对某些商品还实行"关税配额",在"关税配额"的范围内批准免税或减税进口一定数量的商品。政府还可根据国际条约对不发达国家的商品进口确定更优惠的关税税率。
【商品检验】斯洛文尼亚对进口商品的质量、外观、包装和花样品种等要求较严。1991年斯洛文尼亚科技部组建了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标准计量局。
斯洛文尼亚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通讯标准组织》(ETSI)的成员,还是ISO欧洲分会(CEN)和IEC欧洲分会(CENELEC)的联系国。
斯洛文尼亚对以下机构颁发的检验证书予以承认:
―国际检验和认证组织成员管理下的实验室;
―如不是国际组织管理下的实验室,则须是欧洲实验室(European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EAL)授权的实验室;
―根据与斯标准化局或其他有关机构签署的相互承认试验数据的双边协议,有权签发国家认证数据的实验室;
―欧盟委员会公布承认的实验室;
―斯标准化局授权的实验室。
1.机电产品检验。 斯规定进入斯市场的进口机电商品须附带保修单、使用说明和斯进口商或外国出口企业在斯代表机构或外国企业在斯的代理商印制的被授权负责维修该产品单位的通讯地址,产品资料须用斯文印刷,产品标志也须用斯规定的文字印刷。对一些产品,主要是机电、建材和劳保用品,包括: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可引起无线电波干扰的闭路电视共用电线系统、水泥、建筑用板材、呼吸系统保护装置,电梯、防火头盔、安全带、机动车刹车片和拖车等,必须经斯标准化局授权的机构检验并加贴SVN(国际标准组织给予斯洛文尼亚的标志)标志后才能进入斯市场。
2.卫生检验。 斯对食品和部分消费品实行卫生检验。需要检验的食品包括所有食品和饮料,消费品包括:①器皿、附属物(Accessories)和包装材料;②玩具;③个人卫生用品,脸部和身体化妆品;④清洁和消毒用品;⑤烟草制品。主要检验微生物指标、添加剂、有害金属、杀虫剂含量、荷尔蒙、抗生素、其他有毒成分、饮食卫生等。
此外,有关消费品的重要信息包括产品的性质、成分、色素、防腐剂和其他添加剂含量必须在包装上标明。
3.动物及其制品检疫。动物检疫范围包括:活牲畜、肉、肉类制品。
斯法律规定,斯与外国活牲畜进出口,应由双方动物检疫部门签订有关动物检疫协定,具体商定进出口时应向对方提供的文件,尚未签署类似协定前,斯对外国活牲畜进口检疫很严,每头牲畜均须提供健康证明和国际通行的动物检疫证书。
由于中、斯两国尚未签署动物检疫协定,中国在欧盟国家检疫部门登记的产品,原则上可自由进入斯境,未在欧盟国家检疫部门登记的产品,在进入斯洛文尼亚前需向斯动物检疫部门登记。
4.植物及其制品检疫。 植物及其制品检疫包括:活的植物及其枝叶;种子;用于栽培的植物;木材及其制品;泥土和肥料。 斯洛文尼亚是1951年《国际植物保护罗马公约》(IPPC)、《欧洲和地中海植物保护组织》(European&Mediterranean PlantProtection Organizatlon)成员国,同时与"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组织"(CEFTA)成员国匈牙利、斯洛伐克、捷克和波兰签有《植物检疫和保护合作协议》。
【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斯洛文尼亚是《保护工业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多项国际公约的签署国,并自1992年起通过了斯洛文尼亚的《工业产权法》、《专利颁发实施细则》、《商标颁发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文件。
1.专利。斯洛文尼亚承认《专利使用条约》(PCD)成员国的实质审查,在PCT成员国范围内,专利申请人可凭包括中国在内的78个成员国中任何一国的专利申请在其他成员国内申请专利权。斯在申请专利上采用期限为12个月的优先原则。
专利申请人可向斯洛文尼亚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斯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专利申请后18个月公布专利权,加急申请最短时间为3个月。
斯专利权期限一般为20年,但在第9年时还需提供有关文件,证明该专利已经过合法的审查。同时也可申请短期专利权,期限为10年。
外国人在斯申请专利,必须通过斯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如果外国人己在PCT成员国中取得了专利权,只需提供在取得专利权国家申请专利时的所有文件(英文)和委托代理机构的授权书即可。
专利申请费约为90美元~150美元,包括头两年年费,自第3年起至第20年每年专利年费由30美元逐年上升至1200美元。
2.商标。 斯洛文尼亚承认《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实质审查,在商标专用权问题上采用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并充分考虑使用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斯在商标专用权申请上采用优先权原则的期限为6个月。
商标注册申请可向斯洛文尼亚知识产权局提出,自知识产权局确认的申请日起3个月为异议期。商标注册后,专用权期限为10年,并可无限延期。
外国人在斯申请注册商标,必须通过斯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如果外国人已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中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需提供在已注册商标国家的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有关商标的详细说明和委托代理机构的授权书(均用英文)。 注册商标申请费(3类以内)约为300美元(3类以上的,每类另加20美元),包括10年年费,集体注册商标申请(3类以上)约为500美元(3类以上的,每类另加65美元)。注册商标(3类以内)延展10年费用为200美元,3类以上的,每类另加70美元。
3.外观设计权。斯洛文尼亚承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际保存海牙协议》成员国的实质审查。斯在外观设计上采用优先权原则的期限为6个月。
外观设计权可向斯洛文尼亚知识产权局提出,自知识产权局确认的申请日起3个月为异议期,外观设计权期限为10年,但在第5年时需办理延期手续。
外国人在斯申请外观设计权,必须通过斯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外观设计权申请费用约为120美元,包括5年年费,延展5年费用为60美元。
【产地证标准】斯洛文尼亚产地证由斯经联(商会)及其主要地区分会签发。下列商会签发的产地证有效:卢布尔雅那商会、科佩尔商会、克拉尼商会、马里博尔商会、新戈里察商会和采列商会。产地证中须标明:出口商、收货人、运输细节(根据有关要求)、唛头和数量、包装数量和种类、货名、毛重及其他情况。产地证一般至少一式签发两份。
斯洛文尼亚原产地标准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于关税优惠国家的原产地标准(简称"优惠标准"),另一种用于非关税优惠国家的原产地标准(简称"非优惠标准")。
1.优惠标准。 所谓"优惠标准"是指向除最惠国待遇外享受特殊关税优惠的一些特定国家出口的斯产品原产地标准,"特定国家"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同斯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目前有"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组织"(CEFTA)成员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成员国、波罗地海三国、马其顿、以色列、保加利亚;第二类是同斯签有联系国协定的欧盟国家;第三类是单方面向斯提供部分产品进口关税优惠的工业发达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俄罗斯和乌克兰。
前两类国家通过自由贸易协定和联系国协定实行对等的关税优惠,制订统一的原产地标准, 即:在欧盟实行的"欧1格式"(EUR1)和"欧2格式"(EUR2),两种格式原产地标准一样,"欧2格式"只是"欧1格式"的简化型,用于小批量货物的贸易。"欧1格式"按《国际商品统一编号》的编号列出产品清单, 对每一种产品都单独制订了原产地标准,有的列明厂所含国外商品价值的比例,有的没有列明比例,只是作出了"产品经过加工发生了质的变比"等类似的规定。在列明所含国外价值比例的商品中,每种商品的比例差别很大,有的比例为"低于50%",有的为30%,有的甚至精确到47.3%。对纺织品还单独制订了原产地标准,条文更为详细。另外,"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组织"还采用了欧盟内规定的原产地累加原则,即:在获取原产地证明时,该组织一成员国商品中所含从另一成员国进口的产品价值不破视为外国产品价值。
第三类国家同斯不实行对等的关税优惠原则,是作为发达国家对不发达国家单方面实行的一种关税优惠,享受这种单方面关税优惠的产品原产地标准称为"A格式"(FORMA A)。 "A格式"的制订原则同"欧1格式"的原则一样,也按《国际商品统一编号》的编号列出产品清单,时每一种产品都单独制订原产地标准。"
2.非优惠标准。 所谓"非优惠标准"是指向没有特殊关税优惠的国家出口的斯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在这种标准下颁发的证书是普通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该标准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制订的统一的原产地标准,不以规定当地加工附加值的含量比例为主,而是以"产品发生了重要变化、改变了商品编号(至少改变商品编号中的第四位),……"等文字表述为主,另外,该标准还明确规定,仅进行产品的包装、分选等简单的加工不能获得原产地证书。
总的来讲,在斯获得原产地证的商品,在斯加工的产品附加值不得低于50%。
【外汇管理】斯洛文尼亚中央银行是"斯洛文尼亚银行",该银行在斯议会制订的金融政策范围内完全独立运作,其职能类似西方的国家银行,通过颁布外汇使用条例、确定官方汇率及向授权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买卖外汇的方式干预和管理外汇市场,但它本身不具体从事企业间的外汇业务,具体从事外汇业务的是斯洛文尼亚的各商业银行。
斯洛文尼亚实行结售汇制,在商业银行进行外汇结算,不允许企业开立外汇经营帐户,出口收汇需按当日汇率出售给银行,进口付汇用托拉尔在银行按当日汇率购买外汇对外支付。目前,斯最大的几家商业银行是:"卢布尔雅那银行"(Ljubljanska Bank)、"SKB银行"(SKB Banka)、"马里博尔信贷银行"(Mariborska Kreditna Banka)、"A银行"(A Banka)。另外,一些外国大型银行如"奥地利银行"(Austrian Bank)也在斯开设了分行。
1995年9月,斯洛文尼亚宣布其货币"托拉尔"对外自由兑换。斯外汇储备丰厚,汇率稳定,外汇买卖自由,除商业银行外,居民还可在众多的私人交换所中自由买卖外币。
【博览会】斯洛文尼亚有三十个较有规模的博览会:
卢布尔雅那博览会(Ljubljana Fair),拥有展览面积1.2万平方米,主要举办专业性展览,也承办国外在斯的经济展览活动。展地正常租金为每平方米100马克。
采列博览会(Celje Fair),拥有展览面积5.5万平方米,其中室内面积3.3万平方米,室外面积2.2万平方米。室内展地租金为每平方米70马克~100马克。 除各类专业性展览外,每年举办春秋两次综合性博览会,其中秋季博览会是斯全国最大的综合性博览会。
上拉德戈纳博览会(Gornja Radgona Fair),位于斯东北部的上拉德戈纳市,每年秋季举办一次该地区最大的农业和食品工业国际博览会。
【投资环境】斯洛文尼亚本身市场不大,但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的自由贸易协定,获有斯原产地证书的大部分工业产品可在欧洲大部分国家自由销售,享受免关税待遇。另外,斯企业同许多欧洲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为外资在斯活动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斯洛文尼亚劳动力素质较高,在经济部门中的就业人员大约11%受过高等教育,其劳动力的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得到公认,平均生产率接近西欧国家,而其劳动力的价格则低于西欧国家,到1999年底,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20亿美元,其中大部分来自欧盟国家,克罗地亚也是较大的投资国。外国投资最多的领域是制造业(43%),随后是电气工程、银行、科研开发领域和贸易。在制造业中外资主要集中在电气设备。电器、汽车制造和纸张工业。
【投资政策】
1.对外资提供完全的国民待遇。斯对外资提供完全的国民待遇,无特殊的优惠。斯将取消《外资法》,对外资企业将按《公司法》纳入本国企业的管理中。
2.对外资的合法利益提供国家法律保护。斯洛文尼亚对外国投资的合法利益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斯法律规定:
―外商可按投资比例对企业拥有相应的控制权,该控制权可自由转让;
―外商可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可将所得利润在完税后自由转移、汇出和再投资;
―投资企业终结和破产时,外商可按投资比例分获相应资产并自由转移和带出;
―国家对外资企业一般不实行国有化或强行征用,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国家需征用外资企业的资产,则必须按现行市场价格对投资者给予补偿后方可征用;
―外资企业建立后,如法律进行了不利于外资所享权利的修改,该外资企业仍可享受企业建立时所享有的权利。
3.投资领域。斯洛文尼亚法律规定,在以下领域里外商不得建立独资企业:
―军事装备的生产与销售;
―铁路与航空运输;
―交通与通讯;
―保险业。
另外,在以下领域里斯洛文尼亚对外资在企业里的投资比例有一定限制:
―在审计领域里的企业中,外资比例不得高于49%;
在出版和广播领域里的企业中,外资比例不得高于33%;
―在证券经纪领域里的企业中,外资比例不得高于24%;
―在投资公司(负责管理投资基金)中,外资比例不得高于20%。
除上述限制外,外商可在其他领域自由投资。另外,外国人可以在斯建立独资银行,但需在对等的条件下得到中央银行――"斯洛文尼亚银行"的批准。
4.投资形式和方式。 斯洛文尼亚对外商在斯的投资形式没有限制,外商在斯投资可以为:
―现金投资。外国投资者可以外汇现金。由斯外债折换成托拉尔现金形式投资;
―有形资产投资(机械设备、动产或不动产等);
―无形资产(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商标等)。
外资法规定,外商在斯洛文尼亚可以多种方式投资建立企业:
(1)股本投资(Capital Investment),即以企业基本资金一股本的形式投资建立企业,外国投资者可拥有企业的整个所有权或部分所有权,主要企业类型有以下四种:
―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其责任,合作者不承担公司的责任。公司最低创建资本为150万托拉尔(约10,000美元),创建资本中至少1/3应为现金。
―联合股份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其责任,股东不承担公司的责任。公司的创办者可在公司创办时通过发行或认购股份对企业投资,也可通过在社会上认购股份来进行投资。公司最低创建资本为300万托拉尔,创建资本中的至少1/3应为现金。
―有限合伙公司,这种公司由两种合作伙伴创办:主合伙人对合伙者们的全部财产负责,有限合伙人不承担公司的责任。如果有限合伙公司通过发行股票获得资本,则所创建的公司为股份有限合伙公司。
―无限合伙公司。所有合伙人在其全部财产范围内无限地承担连带和各自的责任。
(2)契约性合资公司(ContractuaI Joint Ventures), 这类公司内部各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契约予以规定,外商对企业的投资并不改变企业内部已定的法律地位和所有权的结构。这种投资实际上可视为债务资本投资。
(3) 特许租让权(Concessions)。 斯法律允许给予外国投资者开发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和公共商品的特许租让权。对开发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水、森林资源等),由当地的地方政府部门签发特许租让权。对开发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则需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按特例分别审批。
(4)建设、经营及转让合同,即BOT合同。外国人在获得上述设施进行建设和管理时,必须得到设施所在地当局或斯洛文尼亚政府的许可,然后必须组建自己的公司来建设和管理这些设施。合同期满后,外国企业必须将这些设施转交给在合同中确定的斯国内企业。
5.在斯注册公司的有关规定。 斯洛文尼亚没有专门的外资管理部门,外资企业同斯本国企业一样在地方法院注册,无需政府部门的批准。
斯1994年修改的《公司法》规定,在斯的所有公司必须由一名斯公民担任"经理"如有3人以上的董事会,斯公民应在董事会中占多数。 这一规定适用于在斯注册的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在实践中,作为公司老板的投资者可通过书面形式限制斯公民经理的权限。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程序为:
(1)准备公司注册文件:
―母公司营业执照和最近两年的营业报告;
―母公司关于在斯开办子公司的决定;
―母公司法人代表关于任命子公司法人代表的授权书;
―公司法人代表关于对斯公民经理的授权书。
上述文件需在母公司所在国进行公证,以使馆认证,然后由当地法院认可的翻译人员译成斯洛文尼亚文。
如果是私人注册公司,则不需提交母公司的营业执照、营业报告等文件,只需提交开办公司的声明即可。
(2)将注册资金汇入当地一家商业银行的临时专用帐户上。
(3)聘请当地一位律师负责进行注册,律师费为1,000马克~3,000马克,除向律师提交上述四个文件外,还需提交:
―拟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
―拟注册公司的法人代表的个人身份证件(护照)的复印件;
―已将注册资金汇入银行临时专用帐户的证明;
―公司名称、地址(可先借用一临时地址,注册后再去法院更改地址)。
提交上述文件后,由律师负责办理公司注册手续,一般需要二至六个月的时间,公司创办人可待手续办妥后再来斯签字。
(4)在法院注册后,公司即可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海关和斯税务管理部门"斯洛文尼亚税务管理局"领取公司税务编号,将注册资金从银行临时专用帐户上转入营业帐户,由公司开业检查官对公司开办场所检查认可后,公司即可开业。
如果外国投资者以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向斯企业投资,在向法院申请注册时,须附上投资已转入新建公司的证明。
另外,如在高科技领域、出口型产业等方面投资,可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发展基金会及其他部门获得优惠贷款。
6.投资收回和利润转移。 斯洛文尼亚法律保证外国投资者自由地汇出利润和收回其投入的资金。
外国投资者在付清了所有相应税赋和财政义务后,可自由和不受限制地将其所得利润兑换成外币汇出国外。汇出的外币种类应同外国股东投资时投入的外币币种一致,如以其他外币汇出,须得到斯洛文尼亚银行的批准。
7.其他有关规定:
(1)外国人购买斯不动产的有关规定。斯宪法规定,外国人不能在斯拥有土地和房地产的所有权,但在斯注册的外资公司根据完全国民待遇的原则可以拥有土地和房地产的所有权,外国投资者也可通过特许租让合同和建设、经营及转让合同租用或开发某一资源或土地。
(2)外国公司在斯设立代表处。 任何一个在本国注册两年以上的外国企业都可在斯洛文尼亚设立代表处。外国企业在斯法院申请注册公司代表处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母公司在本国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母公司最近一年的营业报告;
―母公司关于在斯设立代表处的决定;
―代表母公司和代表处的人员名单;
―代表处在斯活动项目;
―母公司对其代表处在斯活动所产生的义务承担一切责任的声明;
―其他所需的文件(如需斯政府批准的代表处,则需提供政府批件;如法律对某些代表处的设立规定需预先打入一定资金,则需提供打入资金的证明)。
上述文件均需译成斯洛文尼亚文。
外国代表处在斯不具备法人资格,可从事市场调查、寻找合作产品、寻找贸易伙伴和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但不得签订合同。
(3)外国企业在斯代理业务。 任何外国人或公司都可同在斯注册的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按斯法律规定,代理区域范围只能是全斯洛文尼亚,而不能仅为斯某个地区承担代理业务,斯国内公司的代理业务范围可以为外国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活动的代理。如果是独家代理,则外国企业在目前斯法律的范围内只能指定一个斯国内代理公司。
如果代理商品为设备或耐用消费品,代理商必须提供技术保修服务和零配件供应。
【产品税】斯目前涉及商品生产和流通的间接税是销售税(Sales Tax),也叫流通税。
1.销售税税种。斯洛文尼亚销售税分两种:
―商品销售税(Tax on Sales of Goods),是对卖给最终用户用于消费的产品和设备证收的一种流通税,是在零售时征收的税,也可以称为零售税。
―服务销售税(Sales Tax on Service),是在服务领域里征收的一种流通税,其中包括批发税,即对用于批发目的的销售,不征收商品销售税。按批发商购人的买价与批发出的卖价之差为基础征收服务销售税。
2.出口产品零税率。斯洛文尼亚出口产品零税率主要是指商品销售税的零税率。自1998年1月1日起,斯开始实施增值税,税率为19%(服务税5%)。
【企业经营中所需交纳的税收】斯企业在经营中主要有三种税种:
1.所得税。所得税的纳税人为所有的经营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并在斯洛文尼亚获得利润的法人团体及其有关组织。所得税税率为25%。
2.社会福利捐税。社会福利捐税包括退休保险。医疗保健保险和失业保险金。这部分捐税是为公司长期雇员支付的,占雇员毛工资的38%,其中22.1%由个人负担,15.9%由公司负担。如果公司没有长期雇员,则不必交纳这部分捐税。
3.个人所得税。斯洛文尼亚个人所得税征为17-50%。
【签证和居留】
1.签证。 v (1)入境签证。 入境签证又称旅游签证,由斯驻外使领馆签发。我国公民持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者免办签证;持因公普通、因私护照者,需办签证。办理签证时需要邀请函和经济担保书(持因私护照者)。
(2)工作签证。工作签证由斯驻外使领馆签发,外国人办理此类签证所需文件:
―斯就业局签发的工作许可,该许可由雇主或外国人个人向斯就业局申请;
―雇主将雇用该申请人的证明;
―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办理工作签证时有时还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申请人的学历证书或有关技术特长的证书。工作签证申办时间最长不超过四个月,签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限一次出入境。
(3)商务签证。签证对象为斯外资企业中外方经理级人员和在斯投资的外国人。办理此类签证不需工作许可,但须提供在斯合法从事投资、贸易和生产的证明文件。商务签证申办时间最长不超过四个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限一次出入境。
2.临时居留。
(1)持入境签证者,在入境3日内,应向警察局申报(可自己申报,也可通过旅馆或其他机构申报)。欲在签证到期后继续在斯逗留的,需向当地外国人管理处申办延长,申办延长时需提供有关延期理由(包括休养、学习、培训等)的证明文件。申办时间为1~2月,延期期限不超过1年。
(2)持工作签证和商务签证者,在入境3日内,应向当地外国人管理处申办临时居留,并提供工作许可和签证的复印件,如延期,需申办延长。申办时,持工作签证者应提供新的工作许可、雇主证明;持商务签证者,应提供公司注册文件。
【中国同斯洛文尼亚的经贸关系】中国同斯洛文尼亚于1992年4月建交, 同年11月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规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1993年9月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1995年2月又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斯成立了政府间经济和贸易合作委员会(简称"混委会"), 到目前已举行了4次会议。
中斯一直有着良好的经贸关系,在原南时期四川省与斯洛文尼亚、成都与卢布尔雅那市已建立友好关系。1994年以来诺沃梅斯托市与江苏宜兴市、科佩尔市与江西九江市结成了友城关系。80年代中国从斯引进了无碳复写纸、家具、五金件生产线、啤酒灌装线、药品包装线、炼油厂二手设备、钛白粉生产线等一批项目, 总金额近1亿美元。据斯方统计,斯独立前两国贸易额不大,每年在1,000万美元左右,1990年达到最高水平,为2,946.4万美元。 斯独立后的前两年,中斯贸易额下降较大,1991年仅为742万美元,1992年上升到1,989万美元。 中国自1993年开始单独统计同斯的贸易, 据中方统计,1993年中斯贸易额为1,453万美元,1994年为1,152.7万美元,1995年为1,806万美元,1996年为2,475万美元,其中中国出口1,565万美元,进口910万美元。 两国贸易统计数字不包括双方经贸合作中无形贸易部分,如中国从斯洛文尼亚引进的技术。中斯建交以来,两国经济合作不断扩大,合作领域不断拓宽,除了中国继续引进斯一些技术项目(继电器生产线、刹车片生产线等)外,1995年斯"托摩斯"摩托车制造公司在上海成立了两国第一家生产性合资企业,组装和销售摩托车。匈牙利华人联合投资集团在斯科佩尔港承租了仓库,从事远东和中欧货物的转运业务,在两国贸易中,中国向斯的出口品种比较多,有原材料性的铁合金、医药原料,也有服装、玩具等轻纺工业制成品;斯向中国的出口立要是机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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