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不当得利法条(民法总则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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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两年,有关媒体曾报道过几起储户到银行柜员机取款,发现输入一百元柜员机吐钞一千元,于是取款人贪念顿起,多次操作取款万余元后离开,随即被捕归案,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并判处犯罪人有期徒刑,那么,民法总则有不当得利吗? 我国《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这也是基本延续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
3、该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人负有向利益受损人返还义务、利益受损人享有向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确了“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三项基本构成要件。
4、 关于诉讼中“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这一构成要件的举证义务由原告(利益受损人)负担还是由被告(得利人)负担,看似诉讼法的事项,其实民事请求权构成要件的举证义务如何在原告被告之间分配问题,涉及各式各样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在规定举证义务分配的“谁主张谁举证”一般规则之外,无法一一具体规定,只能由民法实体法加以规定。
5、 在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诉讼中,对“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二项要件的举证义务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来确定,学理界和法院不存疑问,而对于“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这个要件由哪方当事人来负担就颇有争议。
6、有的人认为,如果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该项要件的举证义务就应由原告(利益受损失人)负担,但是,那样就存在原告(利益受损失人)因“无法律根据”属于消极的事实(不存在的事实)而客观上无法举证的情况,因此,该项举证义务的确定不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个一般规则,而应由民法将这一要件表达为由被告(得利人)对自己“得到此利益有法律根据”(积极事实)负举证义务。
7、另有人持相反的观点。
8、 在这二种不同的观点下,相同请求返还的不当得利案件,呈现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9、 从我们的实际生活看,“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该要件的举证义务分配给被告(得利人)缺乏正当性和便利性,而将“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转化为“付出利益的法律根据并不是得利人得利的法律根据”事实,则消极事实要件在形式上转化为了积极事实要件,并且,原告(利益受失)由就此积极事实负举证义务也不存在不便利性和不正当性。
10、当然,基于该要件举证义务的特殊性和存在的分歧,该要件的举证义务分配规则还是应该在我国民事实体法中予以规定。
11、 综上所述,关于民法总则有不当得利吗,从立法情况看,民法总则中延续了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包括得利的法律依据、利益损失和两者是否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得利的法律依据由谁来举证的问题,往往会左右案件的判定结论,因此应在具体法规中进行明确。
12、 延伸阅读: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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