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2020年版(水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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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扩展资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3、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4、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5、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6、”(二)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现行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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