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支出(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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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扩展资料:注意事项: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5、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学籍、纳税识别号、考籍等信息,或者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6、参考资料来源:参考资料来源: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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