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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习俗

  中国古代姓名文化的--个普遍现象:已婚妇女都有两个姓氏,也就是人们所熟悉的"妻从夫姓"。

  对已嫁女子以夫家姓氏相称的习俗,大致在汉魏之际构成雏形,到南朝末期蔚成风气。究其原因,估计同世家大族式的家族组织逐渐形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到了东晋南朝时期,以庄园为范围的同宗聚居已经是战乱年代中求得家族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形式,作为增进家族共同体内一切成员之凝聚力的办法之一,把妻冠夫氏作为一种称谓原则确定下来,显然是必要的,而其副作用必然是妻子对夫家人身依附的关系进一步加强。

  李氏、王氏,阿李、阿王……这就是五代以后已婚妇女留在官私簿籍上的"称谓"。不过,这种"称谓"只有在依附丈夫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被认定,如果丈夫已故,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她们以法人资格或独立人身份出现于公共场合、官私文件(如案牍、契约)中时,由于众多人同用一个姓氏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过于简化的称谓显然难以起到识别作用。相应的解决措施就是把丈夫的姓氏加在妻子的姓氏前面,如"刘王氏"、"赵邢氏"、"洪李氏"文例,既标明已婚身份,又提示她是某姓成员及其母家的姓氏,可谓一石三鸟。所谓"妻从夫姓"的称谓习俗,正是在这种既成历史条件下为适合一定需要而产生了。明初谱学家宋濂曾大写"贞妇烈妇"传记,标题俱为《郑节妇黄氏传》、《王节妇汤氏传》,或经称《周节女刁传》、《谢节妇传》、《宋烈妇传》等,正是循此文例。和以往某人妻某氏的"列女传"相比,又"别开-番生面"了。

  历史走进近代以后,风气渐开,特别是戊戌维新带动了女权运动的兴起,势必促成女子称谓习俗又有变化。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民政部所拟《调查户口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姓名格内,如妇女不便填写者,妇人得以姓氏、女字待以长次等字代。"宣统元年(1909)民政部奏订的《京师调查户口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又有相同的规定。可知当时妇女已经有以完整之姓名登记在册者,但多数还是称李氏、王李氏等。民国创立后,北京政府没有对此专行规定,但妻从丈夫姓的传统继续为习惯法所认可。倘若是夫妇同姓,则妻子之称谓尤其令人感到不便。如1924年出版的《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中就有"案牍中如´李李氏´、´刘刘氏´等,数见不鲜"的写实。该书在汇辑民间孀妇招夫习惯时,又有"本妇仍从前夫之姓"的介绍,益见虽然"从一而终"的封建宗法族规因时势变化有了变通,但妻从夫姓的传统还是有其力量的。

  1929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第四编第三节第一千条,首次对"夫妻之冠姓"作了法律表述?quot;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俟1933年和1944年,内政部先后修正公布《更名改姓及冠姓规则》,其第四条规定,呈请冠姓的条件必须是"非汉人而请冠汉姓",可知此为"夫妻之冠姓"的唯-例外。

  由"妻从夫姓"到"妻冠夫姓",其间的确有沿袭传统的轨迹可寻,但两者仍有一定的区别。"妻从夫姓"的社会基础是封建家族体制,与之相适应的则是"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所?quot;三从"伦理观念。"妻冠夫姓"不仅在构词方式上摒弃了反映"三从"伦理观的"从"字,而且在实践中也一定程度地认可了辛亥革命以来、特别是国民革命以来广大妇女致力人格解放的部分成果。

  妻从夫姓习俗的产生、发展和形成,主要和中国家族制度的衍变发生联系,俟形成传统后,又对妻冠夫姓的法律制定造成习惯性影响。随着家族制度的彻底解体,其余韵目前仅存在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一部分海外侨胞中,大陆上似已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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