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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燎荒”误烧山 南安76岁老人获判缓刑

闽南网9月26日讯 山场46亩林地付诸一炬,76岁“燎荒”老人被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南安法院获悉,南安翔云镇梁某,近日因失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法官透露,这是适用刑法修正案八新规(符合缓刑条件的,满75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作出的判决。

今年3月26日中午11时许,梁某在翔云镇“虎牛山”山场边的一片荒草地上,打算清理荒草进行开垦。就当梁某用打火机将清理的杂草点燃时,一阵狂风刮起,火苗随风钻进了附近的山林,引发了山林大火。

其间,梁某试图用树枝、衣服等物品扑救,还一头钻进火场之中。大火很快引起了附近村民的注意,村干部在了解火情后,一方面组织村民自发救援,另一方面联系救灾部门支援,至当日下午3点左右,被烧得满脸是包、满面熏黑的梁某从废墟山林中跑出,之后返回家中。这一幕也被细心的村民捕捉到。

后据鉴定,火灾中,“虎牛山”山场受灾林地面积46亩,烧毁巨尾桉林木立木材积240多立方米,折合人民币1.2万多元。在公安机关调查问询时,老人也如实讲述了案发经过,今年5月23日,梁某主动赶到南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同日即被取保候审。

审理中,南安法院认为,梁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在林区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在案发后,梁某积极扑火,接受询问时能如实供述案发经过,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昨日,该判决正式生效。

据审理本案的徐法官介绍,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明确规定必须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才可以宣告缓刑,而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这样明确规定,既增加了审判机关对于宣告缓刑的可操作性,也体现了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史国亮 通讯员 朱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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