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玛才旦曹家堡机场被拘留事件始末真相 警方通报全文
6月29日,著名藏族导演万玛才旦西宁曹家堡机场被拘留事件在微博遭到曝光后,引起各方热议。傍晚6点左右,腾讯娱乐联系上万玛才旦的摄影师松太加,他刚刚前往县人民医院探望完万玛才旦导演。松太加称,目前万玛才旦导演身体已经好转了很多,但手部仍然感觉很麻,情绪也颇为低落。松太加还证实,目前万玛才旦导演身边有亲戚陪同,并无警察看守,但他与万玛才旦交流的时间也不能太长,这次探望前后总共约三四分钟。
万玛才旦。(资料图)
傍晚6点10分左右,此前一直没有回应的官方终于有了回应,青海机场公安局通过微信公众号“ 青海机场有限公司”,以及“西宁网警巡查执法”官方微博,先后发布了同一篇题为《民航青海机场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旅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法行为》的通告。
通告详细叙述了事发经过:20时35分许,万某擅自闯入到达厅控制区寻找行李,机场安检人员多次劝阻,但万某不听劝阻并和安检人员发生争执,机场安检人员随即报警。民航青海机场公安局3名执勤民警立即到达现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有关规定,对万某进行劝阻,要求万某退出控制区,并告知其行李由机场工作人员帮助找回。但万某既不听取劝阻也不退出控制区,继续在控制区内大吵大闹,不配合现场执勤民警执行公务。执勤民警多次劝阻无效后,于20时49分许将万某强制带离现场进行调查。
对于整个过程,万玛才旦的御用摄影师松太加表示自己当时并不在场,并不清楚事发经过每个细节。
而在此前,曹家堡机场派出所宣传孟君对媒体描述的过程中,曾提及万玛才旦对于机场安检人员有“推搡行为”。随后腾讯娱乐曾向曹家堡机场派出所宣传孟君求证,对方称曹家堡机场派出所民警当时的执法行为没有任何问题,但目前不再回应关于事发现场的细节,一切以省公安厅的通告为准。
而对于这个细节存在的出入,松太加坚称万玛才旦导演没有肢体动作,并表示拘留结束后,万玛才旦导演会尝试通过法律途径,还原事发当时经过。
对于万玛才旦导演身体不适的原因,通告称“民警将万某强制带离现场时,由于其拒不配合,导致手腕有3处手铐勒痕”。腾讯娱乐就此向松太加求证,对方表示万玛才旦导演的手部麻痹肯定与糖尿病无关,但是更多情况也有待厘清。
通告还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民航青海机场公安局对万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对此,松太加也证实,万玛才旦导演出院后确实将继续回到拘留所待三天,待满五天的拘留期。但在通告发布之前,他坚称万玛才旦导演一直都没有收到曹家堡机场派出所出具过的任何拘留文件。
以下为通告全文:
近日,为维护机场治安秩序稳定,民航青海机场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旅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法行为。
6月25日20时15分许,违法行为人万某乘坐由北京飞往西宁的CZ6269次航班到达西宁。20时30分许,万某从西宁机场到达厅控制区走出,行至停车场后发现随身携带行李遗忘在到达厅行李转盘处的手推车上,随即又从停车场返回到达厅。20时35分许,万某擅自闯入到达厅控制区寻找行李,机场安检人员多次劝阻,但万某不听劝阻并和安检人员发生争执,机场安检人员随即报警。民航青海机场公安局3名执勤民警立即到达现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有关规定,对万某进行劝阻,要求万某退出控制区,并告知其行李由机场工作人员帮助找回。但万某既不听取劝阻也不退出控制区,继续在控制区内大吵大闹,不配合现场执勤民警执行公务。执勤民警多次劝阻无效后,于20时49分许将万某强制带离现场进行调查。
调查期间,执勤民警对其进行了耐心教育和政策说明,并请万某在场朋友劝其配合民警工作、接受调查。但万某仍拒不配合,拒绝回答民警询问。经民航青海机场公安局对其同行2人和机场工作人员等目击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根据现场收集到的相关证据,万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民航青海机场公安局对万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该案调查期间,民航青海机场公安局民警告知万某依法享有的权利,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询问,对执法全程视音频记录。按照法律规定在对万某执行行政拘留前,民警将其带至海东市平安区人民医院进行体检。根据体检结果,万某没有不适合行政拘留的法定情形。6月26日7时10分将其送至平安区行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6月25日20时49分,民警将万某强制带离现场时,由于其拒不配合,导致手腕有3处手铐勒痕。拘留所对万某勒痕进行了备案,并经万某签字确认。6月27日10时许,民航青海机场公安局接到平安区行政拘留所电话,万某称“胸闷、头晕”身体不适提出就诊申请。民航青海机场公安局立即派2名民警携带执法记录仪将其送往平安区中医院,在其家属和朋友陪护下进行诊断,诊断结果为高血压和高血糖症状,无其他症状,医生建议入院观察。就诊后,2名民警再次向万某宣读了权利和义务,并告知病愈后将依法执行未完成行政拘留期限,万某表示同意。
感谢广大网民对公安工作的关注,同时也欢迎广大网民对公安机关及民警执法进行监督。(文/陈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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