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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医院有人跳楼砸坏楼下小车 无车损险赔偿引争议

闽南网3月4日讯 小车停在医院的停车场,结果半夜有人从医院住院部9楼跳下,车被砸坏了。

医院说,跳楼的不是医院的病人也不是家属;车主认为,车放在医院里,被砸坏了,就该医院赔偿。

昨日,漳州平和县的朱先生拨打海都热线通968111,诉说这件烦心事。他的车又该由谁来买单呢?

平和县医院有人跳楼砸坏小车
平和县医院有人跳楼砸坏小车

车主:车停医院被跳楼者砸坏

朱先生是平和县山格镇白楼村村民。2月23日下午5点多,因妻子待产,他自己开车到平和县医院陪护。可第二天一早取车时,他却发现车前窗、车引擎盖被砸了一个很大的凹陷,玻璃都碎了,两个车门由于受到撞击变形也无法打开。

随后,他被告知,当天晚上有人从住院部的9楼跳下,正好砸在他的车上。

朱先生的车没有买车损险,但他认为,车停在医院的停车场且有票据,停放期间发生损坏,医院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他找到了院方。可院方保卫科长却称朱先生应找死者家属理赔。

院方:跳楼者不是病人

昨日,记者来到平和县医院了解情况。医院的办公室主任张炯荣介绍,如果死者是医院的病人,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据警方调查,死者来自平和县大溪镇,因借高利贷被人逼债跳楼,砸坏了朱先生的车。张主任说,死者到医院跳楼,医院作为公共场所防不胜防,没法阻止。

医院的保卫科李科长承认,进院停车收费是院方在收的,但朱先生还未找他们谈具体赔偿事宜。他说,目前院方准备三种方案处理此事:第一,如果朱先生提出合理的赔偿价格,院方可以一次性支付;第二,如果朱先生索赔的金额较高,他们要等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按照责任协调分担赔偿义务;第三,如果朱先生不愿调解,只好走法律程序。

昨日,记者也从平和公安局获悉,死者已经排除他杀可能。

说法:被砸坏的车该谁来赔偿?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叶庆瑞律师介绍,本案中,如果朱先生为自己的爱车买了车损险,发生这样的事情的话,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再由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朱先生没有买车损险。但他进入医院时,按照院方规定取票,有偿计时停车,那么他和医院之间就形成了车辆保管关系。院方有义务保护他的车辆在停放期间不受损坏,如果这期间发生车辆受损,院方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朱先生的车辆损坏的,则由院方向其追偿。

当然,按照保管合同的约定,如果院方能证明朱先生存在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院方的赔偿责任。所谓的重大过失,诸如:朱先生的车门没有关或者钥匙没有拔,导致车内东西被偷,或者整车被盗。

□延伸

高空坠物车受损咋办?

现在,小车停放后遭遇高空抛物受损的事不少。遇到这种情况,车主又应该如何维权呢?

叶庆瑞律师给大家梳理了以下几种情况:

1.车辆停放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或者小区停车场内,被高空抛物砸坏。车主可以直接找物业、停车场理赔,再由他们找第三人追偿。

2.车辆停放在没有物业的小区或路边,被高空抛物砸坏。车主在不能明确高空抛物是哪层楼掉下的,可以把整幢楼的住户都告上法庭,由法院判定如何赔偿。

3.因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天,导致树木石头掉落砸伤车辆的,一般看车主投保情况获赔。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如果车主投保险种有包括自然灾害受损,而且投保人额外支付了保费,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链接

保管人义务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三百七十四条则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网记者 曾炳光 杨清竹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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