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资源税征收时间12月1日 河南水资源税税额标准
核心提示|水资源税要来啦!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河南省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那么改革之后,家里水价会不会涨?哪种情况可以“免交”?昨日,记者采访河南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为您一一揭晓。
全国第二批试点之一,河南水资源即将费改税
作为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重要部分,水资源税改革将于12月1日在河南正式进入落地阶段。
昨日,记者从省地税局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已正式下发文件,规定河南与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四川、宁夏、陕西成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并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此次水资源税额定额多少?具体该怎么交?
据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届时将按照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平移的原则,河南省确定地表水最低平均税额为0.4元/立方米,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为1.5元/立方米。
同时,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将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在国家规定幅度内适当提高超采区适用税额标准,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倍征收。
据悉,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按照非超采区税额的2~3倍确定;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业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只要企业不超定额取用水,水资源费改税后差别不大,但是一旦超额用水,水资源税便会发挥作用。”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因该规定尚无正式实施,所以将对企业带来的具体影响无法估计,但无疑将会有助于地下水资源的保护。
水资源费改税不涉及普通居民生活用水
面对水资源新税改,不少市民表示,生活用水会不会迎来新一轮价格上涨?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必须经过听证会,而我们此次水资源费改税不涉及普通居民生活用水,只针对自来水公司等用水量较大的企业。”省地税局总会计师吕太昌强调,水资源税的纳税对象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而普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会有任何变化。
哪些情况可以免交水资源税呢?据悉,根据规定,河南省对以下六种情况给予水资源税收优惠,实行免征税政策,如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水、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等非常规水源、军队或武警部队在偏远地区通过自备井取用地下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税情形等六种情形。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排)用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用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等五种情形不在征收水资源税范围内,同样不需要缴纳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纳税周期一般按月或者年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按次申报纳税。”吕太昌告诉记者,水资源费改税主要目的是,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引导和鼓励利用地表水资源,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加强水资源保护。
相关链接下一个征税的自然资源会轮到谁?
为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遏制资源乱挖滥采,早在1984年,我国开始对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此后征收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方式,但这种计税方法已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
2010年6月1日,我国率先在新疆开展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这一更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计税方式,拉开了新一轮资源税改革的序幕。2011年11月1日,油气资源税改革扩至全国;2014年12月1日,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实施,同时清理涉煤收费基金;2015年5月1日,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覆盖稀土、钨、钼三个品目。至2016年7月1日,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新增对铁矿、金矿、石墨、海盐等21个税目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计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和其他非金属矿的大多数矿种,也全部实行从价计征。
在全面对矿产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征税基础上,我国将改革目标投向水资源。2016年7月1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国在地下水超采严重的河北省率先启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并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首批扩大至北京等9个省区市。
继水资源之后,还有哪些自然资源会纳入试点范围?
事实上,早在去年启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前,2016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就明确提出,要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
鉴于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条件尚不成熟,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探索对森林等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的政策。
(据新华社)
记者丁倩程昭华
附标题:12月1日起 河南“开征”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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