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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原副市长李栋梁涉嫌受贿案被提起公诉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厦门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李栋梁(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日前,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栋梁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李栋梁,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意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栋梁在担任厦门市湖里区区长、区委书记、厦门市副市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栋梁简历

­李栋梁,男,汉族,1962年8月出生,福建同安人,198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1月入伍,大学学历。

­1979年11月至1984年1月 解放军32824部队三营十五连战士、班长;

­1984年1月至1984年8月 福建省同安县新民公社治安办、计生办工作人员;

­1984年8月至1989年2月 任福建省同安县五显乡人武部干事、乡纪委委员;

­1989年2月至1991年7月 任福建省同安县汀溪乡人武部部长;

­1991年7月至1993年9月 任福建省同安县汀溪乡人武部部长、党委委员;

­1993年9月至1994年8月 任福建省同安县汀溪镇党委副书记、人武部部长;

­1994年8月至1994年12月 任福建省同安县莲花镇党委书记;

­1994年12月至1997年2月 任福建省同安县莲花镇党委书记兼镇人大主席;

­1997年2月至1999年6月 任福建省同安县政府副县长,同安区副区长(其间:1997年2月至1999年4月在宁夏海源县挂职任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

­1999年6月至2002年2月 任厦门市同安区副书记、副区长;

­2002年2月至2002年3月 任中共厦门市湖里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理区长;

­2002年3月至2007年1月 任中共厦门市湖里区委副书记、区长(其间:2001年9年至2005年7月参加华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习);

­2007年1月至2011年7月 任中共厦门市湖里区委书记;

­2011年7月起 兼任厦门市两岸金融中心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

­2011年9月至2011年10月 任厦门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2011年10月至2011年11月任厦门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11年11月任厦门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简历摘自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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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规划委员会原副巡视员王仲麟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

­据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消息,日前,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原副巡视员王仲麟(副局级)涉嫌受贿犯罪一案,已由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仲麟在担任厦门市规划局规划管理一处副处长、建设处副处长、建筑工程管理处处长、建设用地管理处处长、副总工程师、厦门市规划局(规划委员会)副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5万余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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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程承包方勾结贪污130万 长乐两名村干部获刑

­在长乐滨江滨海路项目建设过程中,长乐市漳港街道沙尾村原党支部书记林某俤、原副书记兼报账员林某蕊等4人,与土方工程承包方王某航勾结,共同骗取长乐市财政下拨的工程款130多万元。日前,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林某俤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20万元罚金;以贪污罪判处林某蕊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罚金。

­2014年3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举报:沙尾村党支部书记林某俤等人与滨江滨海路项目施工方勾结,将属于村集体的沙子私自变卖给项目施工方。另外,检察官走访发现,该村老人会建设过程中,本应村里出钱赞助却由林某俤个人出资30万元,这其中可能有“猫腻”。

­侦查人员通过分析涉案人员身份背景、工作经历等信息,最后锁定土方工程承包方王某航作为该案的突破点。侦查人员将毫无防备的王某航抓捕归案。王某航如实供述了他与林某俤、林某蕊等村干部相互勾结,在该工程招标环节以围标的方式虚高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款结算时经手开具发票,共同骗取长乐市财政下拨的工程款130多万元的犯罪事实。

­侦查人员随后将林某俤、林某蕊同时控制到案。林某俤、林某蕊、林某(另案处理)、林某清(另案处理)等主要涉案人员如实交代了他们与王某航围标的过程,以及贪污款的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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