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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制售假“银祥”企业被判败诉 分别赔偿4万元

企业傍名牌,应该怎么赔?近日,两家制售假“银祥”的企业被判败诉,厦门中院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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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被告邬某经营的豆腐作坊位于集美銮美大路旁。今年1月13日凌晨,集美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这家作坊不仅上百块板做好的豆腐成品中印有“银祥”商标,而且现场还有不少刻制着“银祥”字样底纹的塑料筐模具。今年2月,集美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邬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没收、销毁标注“银祥”字样的豆腐盒22个,罚款5000元。

傍“银祥”名牌的可不只一家,位于湖里西潘社的西郊豆制品加工厂,同样存在侵犯“银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制假售假行为。去年3月,湖里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豆制品加工厂的经营者林某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3000元。

近日,银祥集团将这两家侵权人一并告上法庭。经过审理,厦门中院判决认为,银祥集团依法注册“银祥”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含有豆腐制品。银祥集团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邬某、湖里区西郊豆制品加工厂的制假售假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银祥”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因此,法院判决要求被告邬某、湖里区西郊豆制品加工厂应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的豆腐产品上使用“银祥”标识的行为,并分别赔偿银祥集团经济损失4万元。

律师说法

行政处罚后,可以再索赔

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梁瑛律师:在上述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生产、销售含有“银祥”字样的豆制品,且生产销售的豆制品质量堪忧,侵权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银祥集团作为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威胁到老百姓的食品安全。

由于我国对商标专用权保护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因此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既有行政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本案中,侵权人就同一行为不仅遭遇了行政处罚,又同时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商标权利人的维权武器,希望更多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用好用足法律,让侵权者在法律面前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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