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官员李华波涉贪9400万元移民新加坡
李华波
涉嫌贪污9400万公款的前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官员李华波,将不得不接受新加坡法庭15个月监禁的判决。
7月10日,新加坡高等法院驳回了李华波的上诉。法官表示,法庭对李做出的判决没有任何不妥或不公正之处。
“这次上诉的结果就是最终结果了,新加坡所有在国家法院(statecourt)审理的案件只有一次在高等法院上诉的机会。”7月11日,负责该案上诉的王律师事务所副管理合伙人TANCheeMeng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法庭也驳回了李华波延期服刑的请求,因此,李华波已在服刑中,如果在狱中表现良好,李华波可能能够提前出狱,服刑期间或许缩短到10个月左右。
去年,新加坡法庭做出判决,认定李华波三项“不诚实接收赃款”罪名全部成立,涉及赃款约18.3万新元,数罪并罚判处监禁15个月。
18.3万新元的两套故事
在移民新加坡前,李华波的身份只是江西鄱阳县财政局一个股长,月薪3000元,管理着4个人的小团队。但由于负责该县的防水墙、灌溉系统等水利工程的资金安排,李华波的团队得以控制县财政局的6个银行账户,这些账户分别在中行、建行、工行、农行、邮政储蓄银行和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李华波本人则有权批准这些银行账户资金的使用。
2010年3月11日前的一段时间里,李华波开始准备移民新加坡。澳德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董事EdwinShieh根据李华波提供的资料,通过“全球投资者计划”(GIP)帮助其申请新加坡永久居民。
同年8月4日,李华波接受移民面试,在面试期间,李声称自己是景德镇景禹(音译Jingyu)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景禹”)的总经理,在移民资料、面试及评估过程中,李华波均未提及自己的中国政府官员身份。面试后,李华波的移民申请获得批准。
10月初,李华波及妻子在大华银行开立数个账户,包括李名下的大华高收益账户(下称“大华账户”),用于接收来自中国的汇款。李华波是该账户的唯一受益人,也是该账户全部存款的接收人。
在银行主管的介绍下,李华波又结识了新加坡的中央人民币汇款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央汇款”)的老板OngAhSim,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期间,李华波通过中央汇款在中国指定或持有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在OngAhSim的安排下,这些人民币资金被兑换成新元存入李华波及妻子在大华银行的账户。
2010年11月1日,李华波向移民项目下的企业基金II投资150万新元,同月,李华波及其家人的永居身份正式获批。
转账记录显示,李华波的大华账户在2010年12月6日、2011年1月13日和15日分别收到73938.6、35,009.06和73,774.94新元,合计18.3万新元,即控方所认定的赃款。这些资金都可以追溯到一个中国公司——鄱阳县锦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锦绣”)。
据工商资料显示,这家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成立于2006年11月,仅仅有两个自然人股东聂志飚和江一才,目前该公司已经被吊销。据媒体报道,聂志飚是鄱阳县农村合作联社城区分社前主任徐德堂的亲戚。控方的证据显示,李华波在警方笔录中承认,自己从2006年12月已开始挪用公款,锦绣实际上是为转移赃款特别设立的壳公司。下属张清华和徐德堂(音译)负责将县财政局的资金从其他5个账户中转至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账户中,然后伪造财政局与锦绣之间的交易,利用虚假支票将资金支付给锦绣,锦绣再将资金通过中央汇款汇至李华波的大华账户中。OngAhSim及中国调查人员均证实了相关细节。
但李华波在法庭上则全盘推翻笔录内容,坚称全部款项均为合法收入。李华波表示,自己从1985年就已经参与企业投资,近年来在鄱阳鄱湖旅行社和景禹仍有投资,此外,在移居新加坡之前还将中国的一处房产变现。小心变卖资产及转移资金则是由于准备移民期间仍为政府官员,而政府官员移民是一个敏感话题,另一方面是需要绕开外汇管制。
李华波在庭上称,自己在2007年至2009年从景禹获得1.06亿元分红,部分资金即转入大华账户。但这一说法却与他自己的笔录内容冲突,李曾交代每年从景禹收到35万元的分红,有关资金并非存入自己的大华账户,而是妻子名下的大华银行账户。
此外,中国调查人员的证据也否定了李的版本。鄱湖旅行社从未对李华波做出任何分红,仅在出售后分给其一笔5万新元的资金。李华波的房产也没有在赴新前出售,而是已被鄱阳县公安局查封,景禹则从未实现盈利。
伪“屈打成招”
2011年1月辞职后举家移民的李华波,在新加坡的甜蜜生活只持续了一个月。
2月24日,国际刑警组织新加坡分部就接到了北京分部发出的红色通报(rednotice),2天后,新加坡警方也接到匿名举报,商业罪案调查科介入调查。3月4日获得保释。
对于自己在2011年3月2日至2012年1月26日所做的18份笔录,李华波在法庭上称笔录是自己在“威逼利诱”的情形下做出,辩方请求法庭不予考虑。新加坡要求笔录须在当事人自愿情况下做出才具效力。
“北京已经派人到了新加坡,如果被带回去可能被枪毙或终生监禁;如果承认有关资金是赃款并归还中国政府要求的金额,就可以被释放。”李华波声称,自己在做笔录前曾受到这些威逼利诱。
但这些指控遭到所有出庭作证的执法人员的否认,证据表明,在2011年3月2日刚开始审讯时,商业罪案调查科的人员还没有任何信息可以将李华波的行为与中国发生的挪用赃款事件联系在一起。除了收到国际刑警红色通知,中国政府尚未正式联系商业罪案调查科。
“李华波无法在法庭上解释为何警方要威胁他。”法官认为,李也无法解释威胁他能够让警方获得什么好处。
3月7日,李华波就已经雇佣律师,“在受到这样的威胁逼供的情况下,律师不可能不建议李华波做出投诉,甚至在做出部分笔录前,李华波就已经与律师见面。在他获得保释在外的11个月时间里,没有就受到威胁逼供做出任何正式投诉。”法庭指出。
李华波在笔录中详细描述了在中国和新加坡的犯罪过程,甚至在有机会修改时,还去主动改正笔录中的错误。法官直言,李华波的举动根本不像一个遭受威胁的人会做出的行为。
“(作证的执法人员们)的证词互相之间基本可以保持一致,而李华波本人的说法却缺乏连贯和一致性,让人难以相信所言为实。”法官根据种种矛盾之处认为,李华波的笔录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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